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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關農業用地作農業(畜牧)設施容許使用申請案,以「會勘日」為「距離審查基準日」,特此公告。

刊登日期:2023/4/24
發文日期:2023/4/20
發文字號:府農畜一字第1122515170號
主旨:有關農業用地作農業(畜牧)設施容許使用申請案,以「會勘日」為「距離審查基準日」,特此公告。
依據:依據本縣新設置畜牧場管理自治條例第5條第1項第5款規定。
公告事項公告: 依據本縣新設置畜牧場管理自治條例第5條第1項第5款規定。有關農業用地作農業(畜牧)設施容許使用申請案,會勘完畢後,始向各權責單位(本府農業處企劃行銷科、本府建設處、本府社會處、本府教育處、本縣環境保護局、本縣衛生局、鄉鎮市公所)索取相關事業、機關構與住宅等名冊資料,並以該名冊資料完成距離審查。
附件: